2012新勞動法沒有內退的最新規定。
1993年4月20日國務院111號令《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第9條規定: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國家規定男55歲,女50歲以上方可自願申請內退)。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擴展資料
1994年6月20日勞動部發布的《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259號令)規定:
國務院《國有企業安置富余職工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頒發後,對於規範企業妥善安置富余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有的企業在分流富余職工時,采取了“壹刀切”的做法,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強迫退出崗位休養(以下簡稱“內退”),剝奪甚至侵害了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為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行政法規的嚴肅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企業對在改革中精減下來但又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該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采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能辦理“內退”。
三、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或是其他富余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交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貼。
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量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四、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貫徹國發[1993]111號令要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