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第五章 公示公開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第五章 公示公開

第三十壹條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場所;

(二)成交時間、地點;

(三)中標或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采範圍的簡要情況;

(四)礦業權成交價及繳納時間、方式;

(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六)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七)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申請在先、探礦權轉采礦權(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采礦權登記申請)、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協議出讓采礦權的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采礦權登記申請)的,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將相關信息直接進場公開。應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申請人名稱;

(二)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

(三)申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

(四)申請礦業權的範圍(含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及地理位置;

(五)勘查開采礦種、開采規模;

(六)應當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轉讓應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轉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二)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

(三)受讓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

(四)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

(五)轉讓礦業權的礦區(勘查區)地理位置、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勘查成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

(六)轉讓價格、轉讓方式;

(七)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八)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轉讓人、受讓人通過礦業權交易機構協商議價或自行達成協議的,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轉讓人受讓人主要事項公示無異議的,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在5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證文書。

鑒證文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的礦業權項目名稱或礦山名稱,礦業權許可證號,轉讓人、受讓人名稱;

(二)簽訂交易合同的時間、地點;

(三)需要註明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五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在礦業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時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礦業權交易機構交易大廳或互聯網絡交易平臺公示交易結果和相關情況,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有必要采取的其他公示方式,公示期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據其性質依照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應予公開。礦業權轉讓鑒證、公示收費要與提供的服務相匹配,並確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第三十七條 礦業權交易成交相關信息公示無異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後,持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及其他所需相關材料,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協議轉讓礦業權的轉讓人、受讓人履行相關手續後,轉讓人、受讓人持交易鑒證文書、轉讓合同及其他所需相關材料,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轉讓審批變更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部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實施交易的,中標人或競得人、轉讓人、受讓人還需持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出讓轉讓交易結果的認定材料,方可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