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經營。第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為建立統壹、開放、綠色、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服務。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節能減排。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信息化經營。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統籌各類道路運輸方式協調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城鄉客運服務壹體化,提升公***服務均等化水平,保障城鄉居民安全、經濟、便捷出行。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運營補助機制等方式,促進農村道路客運發展,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連續服務。第五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執法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稅務、大數據應用發展、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區域協作,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道路運輸協調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和監督會員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 班車、包車和旅遊客運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道路運輸專業規劃並結合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信用狀況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可以通過招標等公開形式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
班車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經營期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第九條 客運班車營運時應當按照規定放置班車客運標誌牌。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核定線路運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閉路段內上下乘客。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站點外上客、攬客,不得在途中滯留、甩客或者強迫乘客換乘車輛。由於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確需乘客換乘車輛的,應當及時調換,不得降低換乘客車檔次,不得另收費用。
加班客車應當符合班車客運管理規定。第十條 鼓勵客運班線經營者開展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依法按照旅客需求靈活確定發車時間、上下旅客地點。第十壹條 承接包車客運業務的,承運人應當向車輛道路運輸證核發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機構申請領取包車客運標誌牌。承運人應當隨車攜帶包車客運標誌牌和包車合同,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不得沿途攬客,不得從事班車客運。第十二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