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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於在經營者或者其所屬集團、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收款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但是壹次性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預付卡管理堅持規範發展、風險防範、協同監管、社會***治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預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預付卡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工作。第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商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領域預付卡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預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金融組織加強預付卡資金管理,統籌協調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公安、稅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預付卡管理相關工作,加強預付卡規範經營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消費註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

經營者應當依法開展預付卡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時應當註意防範風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七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後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對備案機關不明的,可以向商務部門提出,由商務部門提請預付卡管理聯席會議確定。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方便經營者填報備案信息的便捷機制。

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註冊資本、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預收資金、擔保情況等。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備案信息並作出相應承諾。備案的具體要求由省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八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不得以發行預付卡的方式變相從事金融業務。

預付卡發行規模應當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凈資產情況。預付卡單張限額、預收資金余額處理以及購卡登記和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第九條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依法采取抵押、保證等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方式就發行的預付卡總金額向消費者提供擔保。

推動建立預付資金存管制度。行業組織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資金存管比例和監管方式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者調整。

經營者可以采取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資金。鼓勵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為經營者提供擔保或者保險服務。第十條 在下列情形期間,經營者不得發行預付卡:

(壹)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

(二)經營者或者出資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進行預付卡風險提示,並公示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章程。預付卡章程應當包括預付卡使用範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擔保情況、余額查詢渠道、退款方式等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