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進壹步細化,並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征求了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並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擴展資料: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
(壹)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