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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戶口遷移新政策

2021年戶口遷移新政策是:作為農村戶口的公民可遷移,新政策規定了因為工作而遷移到別處,但是原戶口壹直住在農村的公民,可以享受再次遷回到原農村戶口;或者因學業遷出戶口的公民,後因畢業後沒有在其畢業的城市安頓的大學生也可以遷移會農村戶口、另外壹個夫妻雙方都在農村發展的但是壹方有農村戶口的這種情況也可以遷移回農村,還有最初是農村居民的,但是居住在城市最後因各種原因失業人員,以上這類居民都可以享受申請將戶口遷回至農村的待遇。當常住地發生了變化時,把戶口遷移到了常住地的這種行為就屬於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