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息、督查督辦、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後勤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黨務、紀檢監察、人事、勞資、計劃生育、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管理、外事、工青婦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有關法規、規章;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辦理人大、政協的議案、建議和提案;負責對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負責環保法律法規普法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聽證和行政應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三)生態保護科。
貫徹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全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負責生態示範建設工作;參與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市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四)環境規劃與科技標準科。
承擔環保模範城市的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強制清潔生產;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管理環保科技成果。
(五)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報送國家、省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進行初審;依法組織審查由市政府審批的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和試運行環保核準。
(六)汙染控制科。
負責大氣、水體、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限期治理、達標排放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江河水綜合整治、治汙保潔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七)總量減排科。
負責制定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和對策;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總量控制計劃並實施,負責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核查工作;承擔省政府對市政府及市政府對各區(經濟功能區)總量控制與汙染減排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
(八)宣傳教育與交流合作科(市環境信息中心)。
負責環境保護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本市環境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宣傳教育計劃;負責全市環保系統在職幹部的環保業務培訓,承辦環境保護的社會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