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總理,壹級;
2、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正省、部級,三至四級;
4,副省、部級,四至五級;
5、正司、廳級,巡視員,五至七級;
6、副司、廳級,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正縣、處級,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縣處級,助理調研員,八至十壹級;
9、正鄉、科級,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
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
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
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
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
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
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
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壹
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