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考試、社會助學、考生自學三種形式相結合,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學考試屬於標準參照考試,即水平考試。它根據專業考試計劃的培養目標和自學考試大綱的規定編制試題,用以評定受試者對要求內容的掌握水平。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社會型”和“應用型”兩種考試。
社會型:是指考生就近在自己工作或居住地的縣、區自考辦報名並參加考試,只到主考院校參加實踐環節考核和畢業答辯。
應用型:是根據社會需求,在高等院校內舉辦的自學考試助學班。
關於自考的畢業申請(具體情況參考主考院校的相關規定):
1、自考本科畢業生只能申請壹次學士學位,應在獲得本科畢業生證書後兩年內提出申請,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2、自考本科畢業生,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於65分。計算總平均成績的課程不含體育課、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以及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3、通過省學位辦組織的外國語水平考試。參加考試的時間範圍為取得考籍至申請學位前。
4、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合格。
5、自考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1)在讀期間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的或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2)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3)學位授予單位規定不能申請學士學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