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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規定

法律分析:產品標識規範如何規定

1、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予以確定。

2、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它技術要求的,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註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

6、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 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註認證標誌。

7、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的產品,可以標註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標註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誌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時間。

8、產品標識標註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