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少壹寬,即1984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鞏固發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第壹戰役的成果和準備第二戰役的壹些設想》的通知(中發[1984]5號)提出,“對於少數民族、民主黨派、宗教界、歸國僑胞、入境的港澳臺胞中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要求對這幾個方面的犯罪分子,“凡屬縣以上代表人物要捕辦的,應當報省有關政法部門審批;省以上代表人物要捕辦的,應當報中央有關政法部門審批”,在處理上壹般從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