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合夥人通常是律師事務所中行政級別較高的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公司的創辦人,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
在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中,會因人數的多少而發生行政劃分的不同。壹些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有高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之分。
所謂高級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公司的創辦人,所裏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公司承擔壹部分費用。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會因人數的多少而發生行政劃分的不同。壹些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有高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之分。而高級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中行政級別較高的合夥人,除主任外,可以視為是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的定義
它在規定的專業活動範圍內,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具體分配和指導所屬律師的業務工作;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設立專業性的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按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置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各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有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也有律師個人開辦的個人所,律師合作開辦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的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它們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沒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