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攜帶人民警察證、持槍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
2、除因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3、嚴禁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4、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搶或者其他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5、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在執行任務時,遇有危及公***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財產等暴力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和危險程度,及時選擇采取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措施,有效預防、制止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第七條 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第二十三條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安全。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應當有牢固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應當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保養等管理制度,使用完畢,及時收回。
配備、配置給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