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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要求的企業獨立性有哪些方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要求的企業獨立性的方面有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

1、人員獨立

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財務獨立

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幹預。

3、機構獨立

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企業的特征:

1、組織性

企業不同於個人、家庭,它是壹種有名稱、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的正式組織;而且,它不同於靠血緣、親緣、地緣或神緣組成的家族宗法組織、同鄉組織或宗教組織,而是由企業所有者和員工主要通過契約關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組合而成的壹種開放的社會組織。

2、經濟性

企業作為壹種社會組織,不同於行政、軍事、社團組織和教育、科研、文藝、體育、醫衛、慈善等組織,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質上是經濟組織,以經濟活動為中心,實行全面的經濟核算,追求並致力於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3、營利性

企業作為商品經濟組織,卻不同於以城鄉個體戶為典型的小商品經濟組織,它是發達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的基本單位、“細胞”,是單個的職能資本的運作實體,是以贏取利潤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產、經營某種商品的手段,通過資本經營,追求資本增值和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