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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發 2007 43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監發〔2007〕123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現就進壹步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嚴格遵守從業資格要求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二、規範增員制度

(壹)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三)保險營銷員自行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給他人時,應當明示不屬於公司招聘行為。

三、規範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壹)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變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權範圍、手續費(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及違約金、合同解除等。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將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準及其調整情況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條款和用語中不得出現員工、工資、薪酬、底薪、工號等誤導性條款或者用語。

(四)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至少給保險營銷員壹份原件。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丟失或者損毀的,應保險營銷員的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提供合同文本。

四、規範日常管理制度

(壹)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行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制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開除等處罰。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及時履行手續費(傭金)支付義務,不得因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減手續費(傭金)。

(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事宜,主動協助、指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實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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