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壹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壹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壹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壹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壹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第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的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第九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第十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第十壹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