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壹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祥帶帶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謹蘆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擴展資料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壹條 各單行鍵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且會議規模能夠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