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為: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二、個體工商戶納稅起征點,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1、銷售產品的交納3%增值稅,供給工作的交納5%運營稅。2、壹同按交納的增值稅和運營稅之和交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費。3、交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運營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壹、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