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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

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第三條 (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四條 (管轄權劃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壹)對全市有重大影響的;

(二)涉及市級管轄河道的;

(三)涉及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

(四)全市範圍內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中心城區重點區域造成重大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市級行政機關負責查處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由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壹)對本區、縣有重大影響的;

(二)涉及區、縣級管轄河道的;

(三)發生在街道轄區內的;

(四)本區、縣範圍內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街道轄區內中心城區重點區域的。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以及在本轄區內中心城區重點區域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客運服務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級管轄河道、區縣級管轄河道、鄉鎮級管轄河道的目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五條 (執法權限)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執法範圍,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除前款規定的執法範圍外,城管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範圍包括:

(壹)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原水引水管渠保護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在海塘保護範圍內擅自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作業單位和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場所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廢氣;經營性的爐竈排放明顯可見黑煙;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且未取得相關證照;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金屬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產生噪聲汙染的商業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據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建、占用物業***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用設施設備;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據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用部位安裝空調設備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據出租汽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中心城區重點區域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客運服務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據停車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在中心城區道路停車場違反停車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款第七項關於中心城區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政府另行規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