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檢察院供圖
2020年12月,某公司內部審查各部門薪資和加班費情況,發現工程部員工的薪資和加班費經常遠超公司預算,在對項目進行核查時發現,某項目的排班表和考勤記錄等材料對不上,有6名員工有詳細的考勤記錄,卻沒有進行排班,也就是說這些員工,從來沒有到崗,卻每月按時領取工資,且這些員工的加班費遠高於平均水準。公司負責人立刻開展內部調查,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公司內部訪談,懷疑的矛頭最終指向了公司下屬某項目的負責人曹某。曹某於2016年2月入職,擔任公司某項目工程部經理,主要負責工程維修和設施維護服務以及部門員工的人事及考勤管理,冒領工資的員工中,其中3人分別是曹某的嶽母、妻子和其16歲的兒子。
面對公安機關訊問,曹某承認了自己虛假招聘員工,從公司領取工資的行為,但辯解稱公司發放的工資中基本工資部分由被招聘人員領取,多出來的部分設立項目部小金庫,用於支付現有員工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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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真如曹某所說嗎?曹某手下多名員工並不認可他的說法,壹致表示,自己所有的工資都是由公司賬戶直接發放到工資卡,經理曹某既沒有私下發放補貼,也沒有設立過獎勵金或者出資組織聚會、旅遊、團建等集體活動。
陳某作為曹某的下屬,是曹某虛構用工吃空餉的具體經辦人。根據陳某供述,其早在2016年10月,就在曹某的授意下,為曹某帶來的身份信息辦理虛假入職,截至案發前,***為8名“員工”辦理了虛假入職,並為這些人制作考勤表等材料。這些“員工”中,也包含了陳某的丈夫、表弟等人,根據曹某的要求,陳某定期將自己親屬工資卡上的錢進行匯總,後集中轉賬給曹某。作為回報,曹某也會從“空餉”裏,拿出小部分給陳某,為她進行了壹定幅度的“漲薪”。
經查,曹某於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任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指使下屬職員陳某,負責具體經手操辦,虛增8人入職用工,並虛增考勤工時等,***同騙領相應人員的工資及加班費等合計人民幣197萬余元。曹某、陳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願意認罪認罰,並在審查逮捕期間將其侵占的大部分錢款退還給公司。
檢察官認為,曹某、陳某將被害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曹某作為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對員工的工資績效、加班費、津貼都有權限進行調整,但負責項目不是“自留田”,公司賦予的權力更不應當被濫用,作為管理者,曹某控制不住自己的貪念,落了個偷雞不成蝕把米的下場。
新民晚報記者郭劍烽通訊員顧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