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相關問題的解讀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務院關於統壹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相關規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為幫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規定,防範涉稅風險,現就您在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售付匯證明”)過程中涉及的扣繳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壹、基本規定
從201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局申請辦理售付匯證明業務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營業稅的同時應扣繳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按規定可以免於辦理售付匯證明的扣繳義務人可不申請開具售付匯證明,但仍應按相關政策規定,在對外付匯時履行扣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義務。
二、時間規定
該項政策的執行時間2010年12月1日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非申報時間。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營業稅壹致,所以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條例第十二條、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加以判斷。凡按上述規定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0年12月1日(含)後的均應按相關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三、計稅依據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四、稅(費)率問題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稅率規定如下:
1、城建稅的稅率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不同分別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五、減免稅規定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同減同免。對由於減免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解讀僅供參考,具體政策仍應按《國務院關於統壹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