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房產杭州訊 今天,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於進壹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從實行限購管理、擴大限售範圍、加強稅收調節等五方面入手,堅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 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具體政策內容,附政策答疑
壹、實行限購管理
暫停向在市區範圍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需在本市範圍內連續繳納城鎮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可在市區範圍內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暫停向個體工商戶以及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擴大限售範圍
通知發布後,在市區範圍內購買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
通知發布前購房人已簽訂購房協議、支付相關款項並能提供有效支付憑證但尚未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受本次限售政策限制。
三、加強稅收調節
在市區範圍內,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免征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
四、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
在市區熱點區域試點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以住宅小區為最小單元,形成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定期在相關管理平臺上發布。
商業銀行嚴格按照發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為上限發放二手住房按揭貸款。
五、規範二手住房房源信息發布
二手住房房源掛牌信息中不得出現“學區”等相關概念。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對外發布掛牌價格明顯高於合理成交價格的房屋信息,對存在惡意哄擡房價、借機炒作學區房、捏造和散布房價上漲不實言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采取約談、公開通報、暫停網簽、失信懲戒等處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政策解答
《關於進壹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問:通知出臺的目的是什麽?
A:出臺本通知主要是為了支持自住和改善性需求、遏制炒房投機、抑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本通知包含了限購、限售、加強稅收調節、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格發布機制、規範二手住房房源信息發布等內容。
問:本次限購對象具體怎麽界定?
A:1、“本市戶籍”指柯城區、衢江區、龍遊縣、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範圍內的戶籍。
家庭成員(指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壹人(僅指夫妻雙方)擁有本市戶籍,即認定為“本市戶籍家庭”,其余為“非本市戶籍家庭”。
具體戶籍認定以戶口簿等戶籍證明為準。
2、可購買1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是指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市區範圍內均無住房(包括不動產權登記和新建商品住房網簽備案信息)的非本市戶籍家庭。
3、個體工商戶是指營業執照上的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的機構;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企業是指營業執照上的類型標註有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企業,如營業執照上未標註,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
問:非本市戶籍家庭的社保繳納時間如何計算?
A:1、購房意向登記家庭社保繳納時間自購房之日起進行倒算,按購房家庭成員中在本市範圍內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最長的壹方計算。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社保計算的截止月份為報名登記的項目開始登記之日所在月份的前壹個月份;購買二手住房的,社保計算的截止月份為住房轉讓合同在浙江省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系統中的網簽之日所在月份的前壹個月份。
2、納入社保繳納時間計算的社保險種包括:養老保險(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購房人月度繳納其中任壹險種即認可當月有社保繳納記錄。
3、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社保繳納時間計算由購房人在報名登記時授權開發企業查詢社保數據,並由開發企業按規則計算。社保繳納需連續按月繳費,壹次性往前補繳月數按壹個月計算。如購房人的社保數據從社保數據庫中獲取存在問題的,屆時將以短信方式提醒,購房人須在指定時間內前往社保窗口辦理。
4、購買二手住房的,社保繳納時間計算規則參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執行。
問:如何認定是否屬於本次限售範圍?
A:通知發布後,在市區範圍內購買144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均需按本通知執行限售規定,限售時間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之日起計算,滿5年後方可轉讓。本通知發布前購房人已簽訂商品房購買協議、支付相關款項並能提供有效支付憑證但尚未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受本次限售政策限制。
問:如何進壹步加強稅收調節?
A:在市區範圍內,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免征年限由2年調整為5年。即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5年的起算時點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合同在浙江省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系統中的網簽時間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免征年限按原政策執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在浙江省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系統中的網簽時間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後的(含發布之日),按新政策執行。
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符合以下情形的,其增值稅繳納仍按之前政策執行:
1、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簽訂購買協議並能提供定金或購房款轉賬有效憑證的(不含現金支付);
2、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的;
3、屬於上述情形的,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在浙江省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系統中申請合同網簽備案或交易確認。
來源:衢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