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指承租經營企業的個人,或者合夥承租、全員承租確定的廠長,或者承租企業派出的廠長。承租經營者是企業租賃期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廠長職權,對企業全面負責。承租經營者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廠長條件。
承租方必須提供下列擔保:
1.個人承租的,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壹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壹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並有不少於兩名有相應財產、有資格擔保的保證人。
2.合夥承租、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壹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有壹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必須專款存人銀行。
3.企業承租,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壹定比例的留用資金作為擔保,並存入銀行。存入銀行後,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為流動資金參加周轉外,不得挪作他用。
租賃經營的對象可以是土地、廠房、設備等,也可以是壹個企業,但這種企業壹般有以下三類:
1.經營性虧損或微利企業。
2.經營風險適中的企業。
3.規模比較小的企業,如商業、服務業等。
租賃經營使企業與國家的關系更加明確,權利與義務更加清楚,有利於實現勞動要素的優化組合。同時,租賃經營能使廠長、經理負責制真正落到實處,並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