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壹,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壹、普遍性。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
三、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同負擔,並且在統籌地區內統壹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是: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
已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的單位,應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登記手續。
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同繳納。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繳費率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按月代扣繳。單位和個人每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關數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