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持電動摩托車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動器失效的,應當下車推行;
(二)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四)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五)時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六)設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七)不得牽引動物;
(八)不得酒後駕駛;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十)限載壹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壹)載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二) 不得從事載客營運活動。
(十三)不得在非機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十四)不得改變非機動車排氣裝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換動力裝置;
(十五)不得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的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十六)不得有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