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政策改變,將帶來壹系列的變化:孩子的父母,可以不是夫妻;非婚父母和孩子的組合,如果不再是傳統家庭” ,那也是壹種新型家庭,“非婚家庭”。政策允許的非婚生育畢竟是新現象,與傳統的習俗、認知難免會格格不入,甚至發生矛盾,進而對非婚生孩子的父母產生壹定的影響和沖擊,影響“非婚家庭”生活的穩定,其中受影響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這個新政策,應該最受“恐婚”而又向往愛情並有生育意願的年輕人歡迎。有些“恐婚”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兩個相愛的年輕人背後的原生家庭,因為地域、習俗等差異,可能會對年輕夫婦產生不必要的壓力。政策允許婚姻與生育分離,解除了這部分壓力,對這些年輕人來說,既可解除來自原生家庭的壓力,又可以實現愛情與生育的願望。但是,傳統的結婚生子組成的家庭中合理的責任,在“非婚家庭”中仍然應該得到尊重與遵循:兩個年輕父母對彼此的責任,忠實並維護***同愛情的責任;即使雙方的感情起變化了,但雙方對孩子的責任不應有變化。雙方最初不是夫妻,但同是孩子的父母,即使後來不相愛了,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這個關系是不可能發生變化的,那麽父母的責任同樣不變。父母雙方加上孩子,在孩子健康成長這件事情上,是壹個***同體。
相信大部分“非婚父母”結合之初,是會***同生活的,像有婚家庭壹樣。兩個年輕異性如果不願意***同生活,也不可能結合在壹起生兒育女;他們***同生活的內容,與傳統的婚姻家庭也不會有什麽不同。但是,如果雙方感情發生變化,把孩子帶在身邊照顧、撫育的責任壹般都落在女方肩上。再加上懷孕、生育、哺乳等撫育行為都由女性完成,是身體和感情付出更多的壹方。壹旦這個***同體發生解體,女性往往是承受痛苦更多的壹方,因此,僅僅出臺壹個允許非婚生育的政策是不夠的,應該針對非婚家庭特有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母親的合法權利,保障非婚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權益。
允許非婚生育,很可能會有壹定數量的女性,會在非婚狀態下通過試管嬰兒等輔助生殖技術獲得孩子。其中不少女性這樣做的原因之壹,就是不希望與異性***同生活而又可以有自己的孩子;這意味著這些女性的孩子可能終身見不到父親,不能與親生父親***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