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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被調查結果是什麽?

仇和,男,漢族,1957年1月生,江蘇濱海人,1977年8月加入中國***產黨,1982年1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雲南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16年12月15日,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2016年8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受賄壹案。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擔任中***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劉衛高等13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2433萬余元。

仇和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2016年12月1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雲南省委原常委、副書記仇和受賄案,對被告人仇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仇和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擔任中***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中***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獲取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身邊工作人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計折合人民幣2433.98萬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鑒於仇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