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海監 海巡 海警 漁政
海監:中國海洋環境監視監測船隊(簡稱中國海監總隊),隸屬於國家海洋局。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誌親筆為船隊題字——“中國海監” 中國海監制式服裝的分類按肩章標識區別,分別為:壹類、二類、三類、 四類、五類。第壹類為最高類。海監肩章配發給國家公務員職務序列管理的中國海監各級機構在編在崗人員。類別和配發標準如下: 壹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壹粒帶海監標誌的大五星,主要配發給中國海監總隊正副職、海區總隊正職、副廳級省總隊正職及廳(局)級人員。 二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三粒帶海監標誌的五星,主要配發給副廳級省總隊副職、處級省總隊正副職、海區總隊副職、海區支隊正副職及處級人員。 三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兩粒帶海監標誌的五星,主要配發給市支隊正、副職及科級人員。 四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壹粒帶海監標誌的五星,主要配發給縣大隊正副職、持海洋監察證的執法人員及科員。 五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主要配發各級其他海監人員、海監船員總隊主要職責: 中國海監總隊的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他海上執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壹)制定並組織實施海洋執法監察工作規劃、計劃。(二)擬定中國海監經費使用計劃,監督管理業務經費使用。(三)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制定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四)組織協調我國管轄海域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五)組織對海上重大事件的應急監視、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六)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七)建設和管理海洋執法監察技術支持系統,組織擬定海洋執法監察的技術規範、標準。(八)承辦海洋監察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核發海洋監察員證書。(九)擬定並組織實施中國海監船舶、飛機和設備及物資的配備、維護計劃,監督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監隊伍的配備和使用。(十)監督管理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眩號和中國海監人員的著裝、標識的使用。(十壹)承辦海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海警:全稱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CHINA COAST GUARD), 隸屬於公安部邊防局主要負責近海海上治安,編制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序列,是由公安部領導管理的現役部隊。海警是維護海上治安的公安執法力量,與其他部門的海上執法力量相比,海警是中國唯壹的海上武裝執法力量。 海警部隊目前最大的編制是隸屬各邊防總隊的正團級支隊,部分單位兩名主官高配副師,全國***有20個海警支隊,分別為: 福建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福州)、二支隊(泉州)、三支隊(廈門) 廣東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廣州)、二支隊(汕頭)、三支隊(湛江) 遼寧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大連)、二支隊(丹東) 河北邊防總隊海警支隊(秦皇島) 山東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威海)、二支隊(青島) 浙江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臺州)、二支隊(寧波) 、三支隊(溫州蒼南、平陽) 海南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海口)、二支隊(三亞)、三支隊(文昌) 廣西邊防總隊海警壹支隊(北海)、二支隊(防城港)、三支隊(欽州) 江蘇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太倉) 、二大隊(海門東竈港) 天津邊防總隊海警支隊 上海邊防總隊海警支隊 海巡:隸屬於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過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海巡的主要目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介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壹)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二)統壹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它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沈船沈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註: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漁政:中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隸屬於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主要職責(壹)負責漁業行業管理。 (二)擬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並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擬訂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四)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建立養殖檔案,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九)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十)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漁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壹)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協定;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中國漁政”隊伍建設;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業突發事件和涉外漁事糾紛,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編制漁業行業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本行業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四)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