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勞動、公安、工商、衛生、物價、環保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貿易主管部門做好飲食服務業管理工作。第五條 貿易主管部門應該會同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飲食服務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六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可以自願組成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屬同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咨詢,維護公平競爭,培訓從業人員,為會員排憂解難等。行業協會接受貿易主管部門業務指導。第七條 經營飲食服務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行政區飲食服務業網點布局要求;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
(三)有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的市區和縣城所在地從事飲食服務業,應當事先經當地市、縣貿易主管部門按照飲食服務業發展規劃審核同意,並取得《飲食服務業經營資格證》。貿易主管部門必須自接到申請起的1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但是,下崗職工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從事餐飲業規模在50個餐位以下的,流動攝影攤點、美發業、浴池業、手工洗燙業等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飲食服務業經營資格證》的工本費用,按省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第九條 中央在鄂單位、省屬單位以及外省駐鄂機構申請從事飲食服務業的,由省貿易主管部門按照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核。第十條 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行業技術標準。國家已有技術標準的行業,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尚未制定技術標準的,省貿易主管部門應該組織制訂,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布。第十壹條 飲食服務企業的分等定級工作,由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物價、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旅館企業已參加涉外旅遊飯店星級評定的,是否加入分等定級工作,由企業自行確定。分等定級工作所需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省、市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分等定級評審員。評審員的任職條件由省貿易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三條 飲食服務企業收費的管理辦法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的要求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已評定等級的飲食服務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服務收費標準和等級差率執行。沒有取得相應等級資格的飲食服務企業,按等外級確定收費標準。第十四條 在飲食服務行業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後方能上崗作業。其他人員也應接受職業道德、崗位技能和法律知識教育,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從業能力。第十五條 接受培訓的技術工人,由貿易主管部門組織到有關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進行技能鑒定。成績合格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等級證書。
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由省飲食服務業工人技術考評委員會組織實施,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第十六條 舉辦飲食服務專業技術等級職稱培訓機構(班),必須要有與培訓目標相適應的教學、實習、食宿場地,有相應的師資力量,並且經過縣以上貿易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社會力量舉辦的飲食服務專業技術培訓機構(班)的審批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舉辦行業大型技術競賽、技術交流活動須按舉辦級別報本級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貿易主管部門有權對飲食服務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統計全省飲食服務業有關情況。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報送各種資料。第十九條 下崗工人從事飲食服務業的,貿易、勞動、稅務等部門應在培訓、稅收、繳費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第二十條 貿易主管部門應該采取措施,幫助和支持飲食服務企業培育名菜、名點和名品,組織、參加有關學術交流和技能比賽,提高飲食服務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