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年,朋友婆家先拆遷,朋友和她老公放棄了購買壹套經適房的指標,因為按政策不能重復享受政府的優惠。但隨後娘家拆遷卻有了問題,拆遷後,回遷房和拆遷款被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朋友父親名下,另壹部分是朋友名下,這麽分是因為朋友和孩子是城鎮戶口,無法與娘家合戶,拆遷辦為了少點麻煩,就按兩戶人家分別做了安置,而購房款是直接從拆遷款中扣除的,所以拆遷款也被分為了兩份。朋友領了回遷款後,將卡內的六十余萬回遷款都給了父親(已扣購房款),並自己掏了是十幾萬裝修了自己名下的兩套回遷房。
房子裝修完後,正好趕上開發商開購房發票,購房發票是將來換房產證的唯壹憑證,發票上開誰的名字,房產證就寫誰的名字。這時朋友父母突然提出要把分給朋友壹家的兩套房子寫在父親名下,理由是拆遷拆的是父親的宅基地,所以所有拆遷利益都應該歸父母,但朋友認為房子的購買指標是政府分給他們壹家四口的,如果沒有他們的戶口,娘家拆遷也不會有這160平的房子,並且當初自己婆家拆遷,他們已經放棄經適房的購買指標,也出錢幫家裏翻蓋房子,並因此給娘家爭取了不小的拆遷利益。而給他們壹家四口買房,也是父母當初承諾的,所以她不會放棄自己的兩套房。之後朋友父母又提出可以把兩套房子給她,但需要她用現金購買,然而不是按照1800/平的購買價買,而是以當時同地段17000/平的商品房價格買。最後朋友和父母決裂,父母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的人說如果走法律程序,從拆遷根源上,開發商給他們的拆遷安置合同就有瑕疵,因為壹塊宅基地不能分兩戶拆遷,所以法院建議他們庭下和解,最終朋友按1800/平米的價格,支付三十余萬給其父母(實際購房面積超了10多平),父母也不再主張這兩套房的權利。
最後,事情的高潮來了,朋友的父母在拿到這三十余萬現金三天後,給兒子買了輛奧迪A4,又給兒子在附近新蓋的小區貸款買了套商品房。然而朋友父母在給兒子買車買房後,花光了拆遷款,而兒子要求老兩口每月承擔5000元的房貸,但老兩口打工壹個月工資加起來只有三千多,加上出租房子的房租,剛夠還房貸。去年,朋友的父母把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朋友每月支付3000元贍養費,最終法院判定朋友每月支付贍養費700元,從此朋友與父母徹底沒了往來。
朋友打官司的時候,是委托我們公司合作的律所打的,當時打官司的律師跟我們說,每次只要他們聽說那個地方拆遷,他們就會安排人在附近設點,因為拆遷後很多家庭都會為了爭奪拆遷利益打官司,還跟我們說了好幾個案例,聽得我們唏噓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