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熱與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熱與用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熱源單位、供熱單位采用清潔能源,利用汙染小、能耗低、運行安全的供熱設施和供熱方式。
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參與供熱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宣傳培訓工作。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供熱基礎設施。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用熱、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七條 建設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幹擾。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需要實行城市供熱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住宅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分戶控制的要求,並按照分戶計量的技術要求預留分戶計量設施的安裝位置。
既有住宅的供熱設施不符合分戶控制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由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協商進行改造。第九條 供熱區域內無供熱系統的既有建築需要並入城市供熱管網的,其所需的二級網、熱力站等供熱設施和戶內供熱設施,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第十條 供熱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熱單位參與竣工驗收。
供熱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供熱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低於2個供暖期。在保修期內未實施正常供熱的,供熱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相應順延。
在保修期內因供熱建設工程的原因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 城市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宅院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第十三條 城市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確定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並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準予其在壹定範圍和壹定期限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第十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範圍。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供熱範圍內經營。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的熱負荷與其供熱能力不相適應時,供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其供熱範圍。第十五條 本市供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3月15日零時。提前或者延長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第十六條 城市供熱的供熱參數、運行方式等由供熱單位統壹調度、適時調節,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節或者改變。第十七條 熱源單位應當根據天氣溫度變化情況,按照設計規模和設計參數向供熱單位提供熱能。
因熱源單位原因給供熱單位或者熱用戶造成損失的,熱源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節能要求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和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行規範化服務,將服務的內容、標準、時間、服務電話向社會公開,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二)建立並妥善保管熱用戶檔案;
(三)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四)編制供熱設施檢修計劃時,應當避開供暖期;
(五)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並做好測溫記錄;
(六)定期維修、維護供熱設施。
熱源單位應當遵守前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