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事和人訂立頒布普遍性規則的壹種行為,實施抽象行政行為之後,結果會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能夠分為:壹,羈束性的行為;二,自由裁量行為;三,要式行政行為;四,不要式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