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臺灣完全獲得的;
(二)在臺灣僅由大陸或者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臺灣非完全獲得,但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
該規則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所述“在臺灣完全獲得”的貨物是指:
(壹)在臺灣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二)在臺灣從上述第(壹)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臺灣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產品;
(四)在臺灣狩獵、誘捕、捕撈、耕種、采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在臺灣采掘的礦物;
(六)在臺灣相關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獲得的貨物;
(七)在臺灣註冊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項所述貨物加工、制造的貨物;
(八)在臺灣加工過程中產生並且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或者在臺灣消費後所收集並且僅適用於原材料回收的廢品;
(九)在臺灣完全從上述第(壹)項至第(八)項所述貨物獲得的貨物。第五條 《協議》項下進口貨物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非臺灣原產材料,非臺灣原產材料的稅則號列與進口貨物的稅則號列不同,但是從非臺灣原產材料到進口貨物的稅則歸類改變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相應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該進口貨物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的貨物。第六條 在臺灣使用非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該貨物所對應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的貨物。
本條第壹款中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
區域價值成分=-------------------------------------------×100%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
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是指非臺灣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
貨物船上交貨價格(FOB)和非臺灣原產材料價格應當依據《海關估價協定》及公認會計原則進行核定。第七條 在臺灣使用非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該貨物對應的加工工序標準的,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的貨物。第八條 原產於大陸的材料在臺灣被用於生產另壹貨物,並構成另壹貨物組成部分的,在確定另壹貨物原產地時,該材料應當視為臺灣原產材料。第九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壹)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的處理,例如通風、幹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銹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者水溶液;
(二)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的拆解、組裝;
(三)以銷售或者展示為目的的包裝、拆包或者重新包裝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五)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縱切、彎曲、卷繞、展開等作業;
(六)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者拆卸等作業;
(八)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九)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誌、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稀釋、溶解或者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的;
(十壹)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塊的操作;
(十三)紡織品的熨燙或者壓平;
(十四)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