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並未對公司企業的經營期限作出限制。因此,民營企業營業執照上沒有營業期限的原因是該企業的股東通過的決議,決定了公司的經營期限的長期的,所以只有成立日期,沒有到期日期。
“經營期限”為經批準的企業章程、合同中確定的經營期限,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計算;“執照有效期限”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期限核定,企業的註冊資本繳齊後。
綜上所述,“執照有效期限”應與該企業“經營期限”相壹致。合法證件無經營期限止的,只填寫經營期限起。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註冊日期和註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