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進行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建管並重、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利用本地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倡導市花、市樹的種植,融合海綿城市理念,提高自然生態效應和景觀效果,建設具有地域特色的生態宜居城市。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的經費投入。第六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地建設和養護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綠地及其設施,對破壞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復投訴人、舉報人。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線。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客觀條件限制, 建設項目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易地綠化。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易地綠化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建設標準。第十壹條 鼓勵和推廣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形式的立體綠化。
鼓勵新建和改建林蔭式停車場。第十二條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應當按照其綠地覆土厚度、寬度合理配置植物,發揮植物的生態效益。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的,可以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折算為綠地面積,但是折算後的綠地面積不得超過建設項目規劃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三條 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要求進行建設或者逐步改造,建設雨水花園、下沈式綠地、植草溝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強城市綠地系統的海綿體功能。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種植行道樹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幹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於十二厘米。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第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養護管理責任人辦理移交手續。分期交付使用的,可以分期驗收、分期移交。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壹)城市的公***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及濱河綠化帶由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全體業主依法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養護管理由全體業主***同負責,社區提供指導和協助。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所列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列支;其他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經費,由養護管理責任人承擔。第十九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做好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樹木花草受損、死亡、缺株或者綠化設施損壞的,應當適時補植、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對樹木花草的養護管理給予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