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統計人員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有權調查、查閱有關資料,要求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的文件和資料。第十條 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應當按照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經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被調查單位或人員應準確、及時地按調查方案填報。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第十二條 統計資料采取逐級上報的方式。提供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後報送。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制度,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第十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後向社會公布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上壹級建設主管部門審定,並與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後可公布本行政區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公眾服務。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作為對建築節能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其考核內容應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時間和填報質量,以及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其中上報時間為是否按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統計資料;填報質量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率、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統計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以及計算機統計應用軟件的使用情況;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包括分析報告的完整性、科學性和客觀性。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壹)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在改革和完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二)在完成規定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任務,保障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在進行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四)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第十九條 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單位和個人違反《統計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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