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例的適用範圍與基本要求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它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這包括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安全生產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及時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
三、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包括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
四、社會公眾的參與與監督
社會公眾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同時,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與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處置。同時,政府和社會組織也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綜上所述: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是壹部全面規範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法規,它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權利。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三條:
本市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負責相結合,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