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滿足穩定交易期時長,即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在香港上市時間需要符合“ 6 個月+20 個港股交易日” 條件;二是達到壹定的市值要求,即最近 183 日中的港股交易日日均市值不低於港幣 200 億元;三是符合流動性安排,即最近 183 日港股總成交額不低於港幣 60 億元;四是滿足合規要求,即股票上市後,股票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因違反企業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公開指責、其他公開制裁或者觸發不同投票權終止的情形。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此次對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的修訂,滬深交易所表示,根據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的聯合公告規定,港股通股票範圍原則上包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的H股,其中可能存在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考慮到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內部治理、股東權利等存在特殊性,在港股中也屬於新品種,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滬深港3所***同研究評估,擬定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港股通股票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