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憲法》對檢察院的性質與工作任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根據《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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