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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工資申訴材料怎麽寫

申訴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 xx 性別:女 年齡:x歲

工作單位:xx市郊區信用聯社

單位性質:股份合作制企業

民族或國籍:漢

用工性質:

地 址:xx對面

電 話:

被訴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xx市郊區信用聯社 單位性質:股份合作制企業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

性別:男 年齡:x歲

職務: 理事長

民族或國籍:漢

用工性質:聘用制國家幹部

工作單位:xx市郊區信用聯社

地 址:xx

電 話

請求事項:請求裁定申訴人與被訴人是聘用幹部關系,被訴人應按女幹部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為申訴人辦理正式退休手續;被訴人應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規定補發申訴人應得的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福利和內退期間住房補貼,以及其他應得的福利補貼,履行《內退協議》中工資和福利待遇的約定,並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補繳申訴人內退以來因工資基數調整應繳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事實經過和法規依據:

壹 事實經過

1.工作經歷:我於1982年10月以第壹名的成績考入xx市農村信用社,從事金融業務工作,身份是信用社內部承認的信用幹部;1987年,我被聘為助理會計師,1991年我被任命為xx儲蓄所所長,1993年8月6日,我又以市區第二名的成績通過轉幹考試, 經考核被農行xx市分行和郊區信用聯社聘為在省人事廳備案的聘用制國家幹部, 1994年,我經單位批準,考入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幹部學院帶薪脫產學習兩年,1996年畢業.1997年,我被任命為四豐信用社清欠科副科長.2003 年,我40歲,在信用社工作期限滿20年,單位與我辦理了內退手續,我當時是單親母親,帶著壹個未成年的兒子,沒有住房,單位為了達到裁減人員的目的,想盡辦法壓縮職工工資,我每月只能從單位領到600元的工資,扣除每月300元的租房費用,僅剩300元的生活費維持母子二人的月生活,處境十分艱難,如果不辦理內退另謀生路,無法維持正常生存。

另外,我在崗工作的20年期間,從未享受過住房福利,也沒有報銷過醫藥費,人事檔案填報的年齡為實際年齡,從未修改過。我1993年被聘為國家幹部之後,直到今天為止,從未收到過解聘通知,也從未與單位簽署過解聘手續.我內退後,單位也沒有跟我再簽定勞動合同.

2.向被訴人申訴的過程:2010年7月,我到xx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繳費時得知:我的住房公積金繳費期限是截止50周歲,這說明我的退休年齡被強制提前到50周歲.之後我到xx市郊區信用聯社人力資源部核實這壹情況,得到的答復是: 按照省農村信用聯合社制定的“三定”指導意見,我被劃入非管理崗之列(我沒有簽字同意), 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年齡是50周歲.對於人力資源部領導的這壹答復,我當即表示不能接受,隨後寫了壹份申訴材料,交給了孫太凱理事長和梁玉梅部長,他們讓我等候處理意見.

之後我到xx市勞動仲裁部門咨詢和申請仲裁,當事人答復我說,省直屬單位應該到省勞動仲裁廳和信訪部門投訴。2011年10月初,我到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求見相關領導,向人力資源部的陳麗娜遞交了申訴材料,並責成其把申訴材料轉交給xx理事長,同時給xx理事長寄了掛號信。

2011年10月底, xx理事長和xx部長口頭答復我說:他們請示了xx省農村信用聯社人力資源部的xx部長,最終答復是: 單位只執行內部規定,我必須50周歲辦理退休手續.趙部長本人也通過電話對我進行了上述答復。我要求單位出具書面答復函,被拒絕.要求查看相關文件,也被拒絕。

2012年4月初,我和單位內退人員集合起來向xx市信用聯社、郊區信用聯社的理事長投訴工資待遇問題和退休年齡的問題,理事長讓大家聽候處理意見。壹個月過去了,我們始終沒有得到任何答復。

2012年5月29日,我又到省裏求見主管領導,我在門口見到兩位人力資源部的領導,他們拒絕接待我,無奈之下,我把申訴材料上交到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部門,壹位女同事接待了我,我問她姓名,她拒絕回答。我要求單位為我出具書面答復涵,她承諾我壹個月內給予答復。

2012年6月1日,我在省社保局服務窗口打印了我的養老保險繳費清單,發現我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內退時領導承若的不符,繳費年限也有出入。

2012年6月6日,市聯社xx理事長和人力資源部的xx部長接待了包括我在內的五位上訪人員代表,王理事長作出了最遲6月底對於我們提出的問題給予答復的承諾。

經過幾個回合的申訴,我對各級農村信用聯合社已經失去了信心,因此求助勞動仲裁機構為我提出的訴求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3.我認為以上事實說明了以下問題:

★被訴人違法為我辦理了內退手續,又單方面強制解除了我內退時保留的聘用幹部身份(管理崗身份), 並向社保部門瞞報了我的真實情況,以非管理崗身份為我填報了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報表,強迫我提前五年辦理退休手續, 不履行2003年單位與我簽定的《內退協議》的內容,不執行國家規定的福利制度。這種行為讓我在工資和福利待遇方面遭受十幾萬元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我的個人利益,是壹種違反《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 下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均可以證明我請求的事項合理合法:

1.關於聘用制幹部的解除和退休問題:

1991年10月12日,中***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聯合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

幹部管理暫行規定》有如下說明: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壹)聘用制幹部在聘期內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於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等原因,連續六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違法亂紀和失職、瀆職情況嚴重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中壹方要求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都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並保證在不損害合同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對履行合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用人單位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聘用制幹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並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2.關於聘用幹部的崗位問題,人事部政策法規司(〈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相關內容如下:

1、關於聘用制幹部的含義問題

《規定》第二條指出,本規定所稱聘用制幹部是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幹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這個規定,明確規範了聘用制幹部的概念、對象和範圍。 本條所說的幹部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

3.關於企業內退人員的內退條件問題:

1994年6月20號勞動部頒發的259號《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和(勞社部發〔1999〕8號)《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明確規定:

壹、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二、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範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3.企業改制內退協議的履行問題:

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壹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壹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4.關於退休年齡標準和審批條件的問題,

《xx省基本養老保險若幹政策問題處理意見部分問題具體操作意見》黑勞社發[2007]93號中規定:(1`)關於退休年齡掌握問題

凡與企業建立過勞動關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的人員,包含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有國家承認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的人員,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均應按《國務院關於頒布<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確定的年齡執行;

(2)2010年7月17日發布的《xx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制度》中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審批:

(壹)全省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

(二)男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

(三)繳費含視同繳費滿15年以上。

所需材料

(壹)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名冊;(二)參保人員個人檔案;(三)擬退休人員本人書面申請;

(3)2006年頒布的《xx省農村信用社縣級聯社及基層信用社“三定”工作指導意見》中,有關內退人員的規定如下:

(壹)內部退養 適用範圍:正式在編員工。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或工齡滿30年的,本人自願,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辦理內部退養,

簽訂內退協議。內部退養員工在內退期間仍執行行員工資制,按其現行工資前兩項(行員等級工資+責任目標津貼)的70%執行,其他各項津、補貼按退休員工標準掌握,內退期間工齡連續計算,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內退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5.關於內退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問題:

1996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6.關於企業女幹部內退滿五年後可否按工人辦理正式退休的問題:

xx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勞社函字[2002]139號《關於企業女幹部內退滿五年後可否按工人辦理正式退休》問題的復函:企業的女幹部(女性管理人員),從幹部(管理)崗位上由企業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內退期間其原有幹部(管理人員)身份並未改變,因此,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女幹部退休年齡55 周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內退的女工人仍應按50周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規定執行。

以前有關解釋與此復函不壹致的,以此復函為準,此復函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7.關於不按法律規定與職工簽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壹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

8.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勞動糾紛: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壹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代簽勞動合同的後果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或他人未經勞動者同意代替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未優先留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被裁減的應予優先留用人員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法院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1號:準確把握法律法規與國家相關政策。對於歷史遺留的勞動問題,要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的方針政策處理。

附件:1 身份證復印件

2 養老保險繳費清單

3 工資表

4羅佳琳聘用幹部審批表

5原告寧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關興蘭《勞動爭議糾紛壹案壹審民事判決書》

此 致

申訴人:_xx_______(簽名或蓋章)

201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