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2017)

壹、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市對重點汙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市環境質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市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在批準後十五日內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提請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汙染物排放標準。”三、第三十壹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本市依法實行排汙申報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在計劃拆除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前十五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拆除、閑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五、刪去第三十四條。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者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刪去第二款。七、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建築施工噪聲防治方案,並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噪聲汙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築施工方案和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等情況,安裝噪聲汙染防治設施,采取有效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並保持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八、刪去第六十三條。九、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申請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業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已經設立的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沒有與本市依法執行的新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十、將第九十條改為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功能分區,開展生態示範創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十壹、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違法閑置、拆除、改裝、損壞汙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故意改變自動監控系統獲取數據的,或者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不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二、將第九十五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排汙者不按要求提供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三、將第九十六條改為第九十壹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或者未載明有關事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四、將第九十七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排汙者未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如實、按時填報環境統計表,假報、拒報、遲報、漏報環境統計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刪去第九十八條。十六、將第九十九條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遵守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規範、標準設置排汙口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改動排汙口及其標誌、采樣測流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七、將第壹百條改為第九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由於環境保護設施維修、故障等原因無法達標排放,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產或者停止使用產生汙染的設施,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汙者采取限產或者其他措施後不能達標但是未停產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