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2、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以領取按月發放的養老金;
3、實行新的農村養老制度,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基本養老金可以按月領取,但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則需參保繳費。
養老保險的作用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有利於保證勞動力再生產。老人退休、年輕人就業,保證就業結構合理化;
2、基本養老保險有利於社會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退休人員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讓人民老有所養,促進社會安全穩定;
3、基本養老保險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給付,和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金額、繳費年限以及其他因素有關,可以有效激勵勞動者積極勞動,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
4、商業養老保險可當做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其可以和基本養老保險壹起,進壹步提高被保險人退休後的生活品質;
5、養老保險可以當做長期理財。無論是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商業養老保險,都是需要先交費,後期才能領取養老金或年金,因此有長期理財儲蓄的作用;
6、養老保險可以終身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壹直領取到參保人身故為止,且參保人身故後,還可以給付喪葬金、撫恤金;商業養老保險則是可以領取到被保險人身故或者保障期滿為止;
7、養老保險有資產傳承功能。比如基本養老保險的撫恤金可以給到參保人的法定繼承人。商業養老保險則是有身故保險金給付。
綜上所述,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