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第三條 (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上海市社會文化管理處負責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物價、財政、稅務、環保、旅遊、勞動、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細則。第四條 (開辦營業性舞廳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舞廳,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壹)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二)舞池面積占營業場地面積的比例:交誼舞廳為40%以上,迪斯科舞廳和歌舞廳為30%以上;
(三)有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
(四)舞池與休息座設置分開;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舉辦演出活動的,設置固定的演出舞臺。第五條 (開辦營業性卡拉OK廳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卡拉OK廳,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壹)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二)供點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其中營業場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設置包房的,市區不少於10間,郊縣不少於5間,每間包房的使用面積在8平方米以上;包房門無內鎖裝置;包房門或者沿過道壹側的隔離墻離地1.2米起安裝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積在0.4平方米以上,透視清晰。第六條 (開辦營業性遊戲機房、遊藝機房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遊戲機房、遊藝機房,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壹)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二)遊戲機房、遊藝機房內部通道的寬度在2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其中營業場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第七條 (開辦營業性文化遊樂場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文化遊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標準的經營場所;
(二)活動器具的安裝和使用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
(三)消防設施齊全有效,並取得消防合格證書;
(四)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八條 (成立演出隊的條件)
成立營業性演出隊,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條例》第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是指:
(壹)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業務的負責人;
(二)有必要的樂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節目。第九條 (申請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經營場所建築平面圖;
(三)經營場所的消防合格證書;
(四)活動器具的名稱、種類和用途等資料;
(五)經營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 (禁止舉辦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場所)
禁止在公***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院、陵園、公墓、中小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等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
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200米的範圍內開辦遊戲機房和遊藝機房。第十壹條 (照明要求與聲級控制)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內的照明和聲級控制應當符合衛生部批準的《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的規定。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