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業的發展工作。農場管委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旅遊業發展工作。第八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實施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壹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組織實施。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旅遊投資、經營環境,推動傳統旅遊創新,提升城鄉旅遊服務能力。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投資開發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項目。
禁止建設歪曲和貶損民族傳統文化的旅遊項目。第十壹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引進旅遊經營管理人才,支持有關院校培養旅遊從業人員,提高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旅遊項目用地指標,合理安排旅遊項目用地。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景區(點)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交通線路,規劃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中轉站和自駕車、房車露營地,加強旅遊道路、停車場、旅遊廁所等公***服務設施建設。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旅遊交通標誌進行統壹規劃設置。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合理利用熱帶和亞熱帶雨林、傳統村落、民族特色村寨和潑水節、目瑙縱歌節、阿露窩羅節、闊時節、孔雀舞、剪紙、織綿、戶撒刀鍛造、酸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旅遊項目,促進生物資源、民族文化與旅遊業融合發展。第十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洋機工回國抗日紀念館、畹町橋、芒市中緬邊民大聯歡舊址、雷允飛機修造廠遺址、幹崖宣撫司署(刀安仁故居)等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研究相關革命歷史資料,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建設特色旅遊村鎮,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利用農村土地開展住宿、休閑娛樂、農業生產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研學旅行,支持機場、口岸、景區、高等院校、文博單位、科研機構為研學旅行提供優惠和便利服務。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加工具有民族特色的食品、服飾、紀念品、工藝品等旅遊商品,打造具有地方特點和文化內涵的特色品牌,促進旅遊商品產業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