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以隋朝為界限,隋朝以前主要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前四種屬於肉刑,而大辟則屬於生命刑(死刑);而在隋朝之後,五刑改為了笞、杖、徒、流、死,在生命刑和肉刑之外增加了徒刑。
這是因為受封建倫理道德的影響,歷朝歷代對女性犯罪都采取最大限度的保護。比如明朝就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裏保管,隨衙聽候,不許壹概監禁”。
即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須處死的女囚,也規定了“若婦人犯非斬者,皆絞於隱處”,可謂是最大限度的保護了隱私。而那些被判處徒刑和流刑的女性,其實並不會真正執行。
以唐朝為例,對處以徒刑的女性,或者送入少府監從事縫作,或者在倉庫及公廨當雜役。而流刑者,則也會以輕體力勞動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