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風荷載標準值及基本風壓
7.1.1 垂直於建築物表面上的風荷載標準值,應按下述公式計算:
1 當計算主要承重結構時
式中wk—風荷載標準值(kN/m2);
βz—高度z 處的風振系數;
μs—風荷載體型系數;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Wo—基本風壓(kN/㎡)。
2 當計算圍護結構時
式中βgz—高度z 處的陣風系數。
7.1.2 基本風壓應按本規範附錄D.4 中附表D.4 給出的50 年壹遇的風壓采用,但不得小於0.3kN/m2。
對於高層建築、高聳結構以及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其他結構,基本風壓應適當提高,並應由有關的結構設計規範具體規定。
7.1.3 當城市或建設地點的基本風壓值在本規範全國基本風壓圖上沒有給出時,基本風壓值可根據當地年風速資料,按基本風壓定義,通過統計分析確定,分析時應考慮樣本數量的影響(參見附錄D)。當地沒有風速資料時,可根據附近地區規定的基本風壓或長期資料,通過氣象和地形條件的對比分析確定;也可按本規範附錄D中全國基本風壓分布圖(附圖D.5.3)近似確定。
7.1.4 風荷載的組合值、頻遇值和準永久值系數可分別取0.6、0.4 和0。
7.2 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7.2.1 對於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應根據地面粗糙度類別按表7.2.1 確定。
地面粗糙度可分為A、B、C、D 四類:
——A 類指近海海面和海島、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區;
——B 類指田野、鄉村、叢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較稀疏的鄉鎮和城市郊區;
——C 類指有密集建築群的城市市區;
——D 類指有密集建築群且房屋較高的城市市區。
7.2.2 對於山區的建築物,風壓高度變化系數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類別,由表7.2.1確定外,還應考慮地形條件的修正,修正系數η分別按下述規定采用:
1 對於山峰和山坡,其頂部B 處的修正系數可按下述公式采用:
式中tg α—山峰或山坡在迎風面壹側的坡度;當tg α>0.3 時,取tg α=0.3;
k—系數,對山峰取3.2,對山坡取1.4;
H—山頂或山坡全高(m);
z—建築物計算位置離建築物地面的高度,m;當z>2.5H 時,取z=2.5H。
對於山峰和山坡的其他部位,可按圖7.2.2 所示,取A、C 處的修正系數ηA、ηC 為1,AB 間和BC 間的修正系數按η的線性插值確定。
2 山間盆地、谷地等閉塞地形η=0.75~0.85;
對於與風向壹致的谷口、山口η=1.20~1.50。
7.2.3 對於遠海海面和海島的建築物或構築物,風壓高度變化系數可按A 類粗糙度類別,由表7.2.1 確定外,還應考慮表7.2.3 中給出的修正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