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活動。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本省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環境影響基礎數據庫和環境影響評價信息***享制度。第四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第五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下列專項規劃的,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

(壹)工業各行業規劃;

(二)城市專項規劃;

(三)種植業發展規劃、漁業發展規劃、鄉鎮企業發展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

(四)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流域水電規劃;

(五)流域、區域涉及江河、湖泊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和供水、水力發電等專業規劃,跨流域調水規劃,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六)內河航運規劃,省道網及設區的市交通規劃,主要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城際鐵路網建設規劃,集裝箱中心站布點規劃,地方鐵路建設規劃;

(七)旅遊區發展總體規劃;

(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海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範圍內的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相應編寫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在的設區的市已有相應規劃並且業已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指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合理性與準確性;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三)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總體性意見和改進建議。

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所需費用,應當從規劃編制費用中列支。第八條 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實施單位應當同步落實配套的環境保護措施。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有不良環境影響的,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審批機關應當督促規劃實施單位采取改進措施。

規劃實施後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規劃實施單位未采取改進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規劃編制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責成規劃編制機關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提出改進措施。第九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開發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在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報批準設立該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包括汙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內容。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應當與開發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區已開工建設或者已經建成,但未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第十條 對規劃和前條規定的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調整或者修改內容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壹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程度,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