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基本原則
條例明確提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基本原則,包括尊重未成年人主體地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等。這些原則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了基本指導和方向。
二、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條例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同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避免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或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
條例強調了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監護人還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合理使用網絡,避免沈迷網絡和受到不良信息的影響。
四、網絡信息的規範和管理
條例對網絡信息的規範和管理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禁止制作、發布、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沈迷網絡的產品和服務等。此外,條例還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違法和不良信息。
綜上所述: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和制度保障。它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社會各界***同努力,為未成年人營造壹個安全、健康、積極的網絡環境。同時,未成年人也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合理使用網絡,促進自身健康成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四條規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提高網絡自我保護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五條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規定: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沈迷網絡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十四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