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壹輛載有3人的白色轎車途經四川省阿壩州茂縣飛虹鄉時與壹輛大型貨車碰撞後墜江,車上3人失聯。12月24日,南都記者從茂縣相關權威部門獲悉,針對這起事故,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為:轎車駕駛員謝某因違法超車,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貨車駕駛員張某無責任;轎車內同乘的文某、陳某無責任。
從目前公布的信息來看,我覺得本次事故的認定和判罰都是妥當的、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轎車駕駛員謝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以及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形下,不得超車?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1項之規定認定:轎車駕駛員謝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貨車駕駛員張某無責任,轎車內同行者文某、陳某無責任。
本次事故有三方:第壹方是遇事轎車駕駛員,第二方是貨車駕駛員,第三方是轎車內同行的兩個女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這樣認定是沒有問題的,很多時候超車,都會引發很危險的交通情況。轎車駕駛員遇到這種問題,應該及時取消超車,回歸自己的車道。很明顯,謝某在本次事故中並未采取相應的緊急避讓措施,那就必須承擔本次事故很重要的責任,全部責任都不為過,這是駕駛經驗不足導致的問題,特別是在這種山區道路復雜,不熟悉的情況還強行超車導致的。
第二方的貨車駕駛員雖然存在超速的可能,可這並不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哪怕不超速,在這情況下違規超車也會導致事故的發生,交警可以認定貨車是否超速做出處罰,而並不能因為這個改變事故認定。第三方是轎車同行2個女生,並無證據表明她們影響駕駛,所以並不負責任。所以我認為本次事故的認定和判罰合理。可惜的是,兩個女生目前還在失聯狀態,目前當事人已經申請認定復核了,等待交警的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