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幼齡林:落葉松10年生以下、紅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種或萌蘗能力強的疏林、灌叢、采伐跡地;
(三)高山、陡坡、巖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園、保護區、旅遊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線、水庫周圍和渾江、富爾江、雅河、六河、哈達河、裏叉溝河、漏河兩岸第壹層山脊內的迎面坡;
(六)護岸林;
(七)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所在地第壹層山脊內的迎面坡;
(八)種植林下參的林地。第五條 封山育林采取全封、半封或輪封方式。
《條例》第四條的(二)、(三)、(四)、(六)項,以及(壹)、(五)、(七)項株數不足,生長不良的地段實行全封。封育期間,禁止采伐、放牧和其他壹切不利於林木生長繁育的人為活動。
《條例》第四條的(壹)、(五)、(七)項有壹定目的樹種,生長良好,密度較大的地段實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長季節實行封禁,其余時間在嚴格保護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的前提下,可以有計劃地進行割柴、割草、采藥等活動。
輪封是將封育區劃片分段,輪流封禁,適用於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燒柴有困難的地方。
種植林下參的封育區根據其生長情況和生態習性確定封育方式。第六條 封育期限為8至10年,封育期滿由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申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到封育標準的,可以解封,未達到的續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解封,特殊情況經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申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封山育林區應邊界清楚,面積準確,圖表壹致,設立標牌,訂立制度,落實責任,建檔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負責,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對封山育林區應因地制宜采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人工補植等培育管理措施;村民自留山是荒山的可自選樹種造林,納入封山。第九條 封山育林區禁止開荒種地、放牧;未經批準不得挖土、采石、采砂、開礦改變林地用途。第十條 實行專職護林與群眾護林相結合。每2000畝左右封山育林面積配備壹名專職護林員。護林員由封山單位民主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批準,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林場、村民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護林組織,結合本場、村的實際,制定護林公約,公布於眾,嚴格執行。第十壹條 護林員的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巡護山林,有權制止盜伐、濫伐林木、隨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獵取列入保護的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並有權送交或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二條 燒柴實行按年按戶限量,按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分別由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批準。
燒柴不準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在承包山林內割灌木解決。提倡燒稭桿茬子、蒿草樹葉。
推行建節能炕竈,實行多能互補、開發利用新能源。第十三條 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個人,由鄉(鎮)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壹)護林員嚴格履行職責,護林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發現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敢於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檢舉有功的;
(三)發現林火,迅速組織群眾撲救並及時報告,明顯減少火災損失的;
(四)研究、推廣節柴新技術,降低耗能效果顯著的。第十四條 護林員在護林工作中,發現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徇私枉法,監守自盜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